李国忠道:“现在就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,但是根据律法规定,下人犯上,是要罪加一等的。”
又有一个大地主问道:“不知李行首可以给我们怎样的建议。”
李国忠道:“虽然临时法中有明确说明,之前所签订的家奴契约,都是合法的。
但我建议各位还是更换雇佣契约,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关系,否则的话,以后会遇到很多麻烦事,因为以前的契约,写得非常模糊,这对于各位是非常不利的,除非契约上面写得非常清楚,否则的话,公检法就会遵循契约法去判定的。”
一干地主面面相觑,真是一个头,两个大啊!
根据法律原则,你修改律法,那你的原因,就不能追溯以前的事。但如果你契约上没有写清楚,出现纠纷的话,那就是你的问题。
如果契约写明,你可以随时赶他走,临时法虽然不允许,但也管不着,因为这是以前签订的。
但如果契约上只写明,他终生为你服务,其它方面都没有写,那他的待遇,也将是到死为止。
今儿苏轼与好友来到白矾楼,准备搓一顿,结果刚刚进门,就被一圈人给围住。
“子瞻,这户婚律是你修得吗?”
“户婚律,我倒是没有提什么意见,怎么?你们觉得有问题吗?”苏轼好奇道。
“当然有问题。”
一个公子便道:“以前户婚律,只是说夫妻离异,妻子只能带走嫁妆,如今还得分一部分家财,这是何道理啊!”
苏轼笑道:“这是有前提条件的,就是男子想要休妻,且又找不到‘七出’的理由,故而可以以分家财的条件去休妻。”
那公子问道:“为何要这么改?”
苏轼回答道:“这是因为有诸多案例,证明有些丈夫想要休妻,但又找不到妻子七出的理由,就只能虐待妻子,逼迫其与自己和离。
基于这一点,立法会就考虑,允许丈夫在妻子未有发生‘七出’的情况下,单方面提出休妻,但是要支付三成的家财,以及每月给予一定的赡养费,确保妻子能够生存下去。同时,妻子也有资格要求丈夫刊登文章,说明是他主动提出的,并非是自己不收妇道,保留自己的名声。
但是,在‘三不去’的情况下,其中只有一种情况改为允许休妻,就是前贫贱后富贵,但是在这种情况下,丈夫要休妻,是必须支付一半的家财,其余两种情况,丈夫还是不允许休妻的。”
这七出,就是“不顺父母,无子,淫,妒,有恶疾,多言,窃盗”,妻子犯了任何一条,丈夫都可以休妻。
而三不去,就是有所娶无所归,与更三年丧,前贫贱后富贵,原本在这三种情况下,是不允许休妻的。
但是现在最后一种,改为是被允许的。
就是因为有很多案例,丈夫通过折磨妻子,逼着她跟自己离婚,人性就是如此丑陋,法律就只能改为,你实在要休也是可以的,可以通过分家财,支付赡养费来休。
理由当然是妻子的生存能力不如男人。
这决定权还是在丈夫手里的。
妻子没有太多休夫的理由,这跟以前没有多少区别,一般都是丈夫犯了什么奸淫罪,妻子就可以提出离婚,还有就是遭受虐待。
因被虐待,而离婚,这在之前也是法律允许的,有很多判例,但是临时法还规定,在这种情况,妻子是可以要求分更多的家财,索要更多的赡养费,这就不是丈夫能够决定的。
大家点点头,表示也能够理解,并不觉得太过分。
因为这里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,就是妻子没有犯七不出之罪,那就是贤良淑德,你还要离婚,那当然是你的不对。
苏轼又道:“不过我还要提醒你们两点,其一,就是士兵之妻,是法律重点保护的。与士兵之妻有染,那可是非常严重的罪,最严重者是可判死刑。虽然也可以通过钱财去和解,但最终的决定权是在士兵手里。”
大家一听,当即怒火中烧,你苏子瞻什么意思,我们是那种人吗?
苏轼打了个哈哈道:“我就是说说,各位切莫在意。”
又有人问道:“那第二点是什么?”
苏轼道:“其二,就是将来的婚契也必须与警署盖章,才能生效,因为如今户婚律涉及到很多财产分割,对于婚期也必须规范。”
第七百七十一章 势不可挡
此时此刻,毫不夸张的说,整个京畿地都处于一种全民议法的状态。
因为他们随着研读《临时法》,渐渐发现,这一部《临时法》有着诸多特别之处。
倒不是说其中内容颠覆了大家的认知,如果仅仅是这样的话,那是肯定通不过立法会的。
因为目前掌控立法会的,还是士大夫。
而士大夫遵循的肯定还是儒家思想,整部《临时法》就还是基于儒家道德。
就比如说,无处不在的孝道,又比如说,维护丈夫的权威。
可不是说张斐带着新主义来了,打破了儒家价值观,法制之法理念与儒家思想,也并不是矛盾的,张斐在课堂上拿夫妻关系举例,可没有强调夫妻平等,他只是强调妻子也有捍卫自身正当权益的权力,没有突破那条界限。
妻子还是得遵从妇德,但如果丈夫虐待妻子,妻子可以告官,可以诉讼,维护自身正当权益。
但关键就在于,它各方的权益全都写出来了,而这就是整部《临时法》最为特殊的地方。
原本古代的律法原则,是讲究“刑不可知,则威不可测”,但是这个原则,显然不适用于公检法,故此这一部《临时法》,在绝大多数条例中,都是写得非常明确,尤其是包括权益的划分。
这令很多权贵就感到无所适从。
要是不写清楚,关键时刻,就是比谁拳头大,但你要写清楚,人人都得按照规矩办事。
这令他们受到更多约束。
可话又说回来,其中很多条例都是根据判例和敕令来写得,比如说工伤判例,又比如说拆迁补助,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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