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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487节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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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斐点点头道:“法制之法强调的是正当权益,何谓正当,就是公平和正义,这个原则是不能违背的。

再说回汉朝这个案件,践踏庄稼是重罪,这民以食为天,故此维护庄稼就是维护国家利益,在此案中,那农夫的牛是无意中践踏了庄稼,这其中有没有侵害国家和君主的利益?”

蔡卞道:“这得看律例是如何规定的?”

张斐问道:“你说该如何规定?”

蔡卞道:“这得看他是有意还是无意的,若是无意的,就应该轻判。”

张斐突然翻了翻小本子,“秦朝规定,或盗采人桑叶,臧不盈一钱,可论?赀繇三旬。就是说,你盗采他人桑叶,哪怕不值一钱,也得服徭役一个月。

假如有人故意采摘了一片桑叶,然后判他服徭役一个月,在法家之法中,这当然是正确的,但是基于法制之法,这是不是对的?”

大家又一致摇摇头。

张斐问道:“为什么?”

却又无人答的上来。

张斐道:“没有头绪的时候,就想想法制之法的理念。”

大家想了想,还是没有头绪。

富弼突然答道:“个人权益。”

张斐问道:“富公此话怎讲?”

富弼先是笑了笑,然后才答道:“盗窃者亦有个人的正当权益。”

“我也是这么认为的。”

张斐点点头,“捍卫个人正当权益,是没有明确区分这个人是加害者,还是被害者,也就是说,法制之法的两边是平等的,加害者也有个人权益。

我又没有入室,我只是在树上采摘了一片叶子,虽然我是故意的,但这会国家造成多大的伤害吗?可是国家却要判我一个月徭役,这算不算是国家侵犯我个人的正当权益?

如果是我,我肯定会想,你就是找个理由,让我给国家免费干活呗。如果刑罚都这么定的话,必然是会出现暴政的,王大学士根本不需要针对差役法变法,只要将汴河大街修窄一点,边上放上几亩田地,天天就抓人服役,全都是免费的,且有法可依。”

司马光、吕公著他们是频频点头,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是油然而生。

他们的思维还是传统的统治思维,在重典还是轻刑上面,其实都是针对统治。

没有想过从个人利益去反推。

但法制之法就给出一个答案,重典是一定会衍生出暴政来,直接一杆子捅到底。

张斐又道:“水能载舟,亦能覆舟;得道者多助,失道者寡助。这都充分说明国家君主利益和个人利益是息息相关的。

我们之前就说过,法家之法是采取最简单的手段,法制之法相对而言,就是比较难的。因为你首先要区分个人利益和国家君主利益,同时在许多重合的部分,比如盗窃一片桑叶,也是盗窃,到底是划在哪边。你们就得想清楚,是属国家利益,还是个人利益,亦或者都算。”

第三百六十五章 欠债还钱

“原来如此!”

富弼似有所悟地点点头,嘴里也是喃喃自语着。

其实他之前就已经悟道,宋刑统是有别于法制之法的,那么以法制之法来立法,该怎么立?

这个一直困惑着他。

因为有一个无法说出口的矛盾,就是皇帝利益是来源于百姓。

如果强调个人利益,必然是会伤及到皇帝的利益。

二者又是对立的,这个问题似乎无解。

张斐给出的方案,就是要将君主、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区分开来。

怎么区分?

张斐没有明确说,但给出一些思路,首先,就是根据案情是触及到国家、君主利益面大,还是个人利益面大。

其次,以情节的轻重来区分,偷一片桑叶跟到你家偷一贯钱,同是盗窃,但前者要划到个人层面,而后者划到国家层面。

可是,情节轻重,刑罚不一,这也是自古有之,哪怕就是根据现有的法律,偷一片桑叶比上你家偷窃,肯定要判得轻。

但是基于法制之法,只要划到个人层面,官府就应该以个人利益得失为主,官府不在受害者之列,是否还要用到刑罚呢?引导出来的答案是以赔偿为主。

这显然是要难得多啊!

法家就是要以暴制暴,简单粗暴,你不服,我就揍你,可话又说回来,你不揍他,他怎么会服你?

这真是越想越难啊。

蔡卞就问道:“老师,若依此论,许多案件,就当以赔偿为主,可如何判定赔偿?此法若不严格规定,只怕会给贪官污吏留下可趁之机。”

富弼听得是连连点头。

说得好啊!

赔偿这种事涉及金钱,你若不说清楚,多少都是官员说了算,这个是很要命的呀。

由此可见,这事为之防,曲为之制,是深入人心,富弼也好,学生也罢,他们其实都有限制权力的意识。

尤其是范仲淹、富弼他们这些君子党,当时意气风发,甚至就直接跟仁宗讲,你皇帝权力不能太大。

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,是有维护士大夫权力的意义,但同时也有限制皇权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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