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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342节(2 / 2)

“我反对。”

“我承认。”

范纯仁与宋敏求同时说道。

张斐爱莫能助地瞧了眼范纯仁,然后道:“我问完了。”

范纯仁无奈一笑,又向宋敏求道:“宋制诰,在此之前,你与王学士的关系如何?”

宋敏求道:“还不错。”

范纯仁问道:“可否具体说说。”…,

宋敏求道:“以前他经常上我家借阅书籍。”

范纯仁道:“你借给他了吗?”

宋敏求点点头:“王介甫的才华,我一直都非常敬佩,也喜欢他写得文章,我也与他谈论诗词子集。”

范纯仁道:“你与他可有过过节,包括因公务引发的矛盾?”

宋敏求摇摇头,“没有。”

范纯仁又问道:“听说你是主动来开封府的告知李通判,那小报是你发的。”

宋敏求点点头。

范纯仁道:“为什么?”

宋敏求道:“因为我不想连累苏子瞻。”

“我问完了。”

范纯仁坐了下去。

赵抃又看向张斐,张斐摇头道:“我没什么要问的了。”

宋敏求彻底傻眼了,方才你们那么针对王安石,怎么轮到我,就这么寥寥几句,谁……谁才是被告啊!

他并不知道,他和苏轼只不过是引出这场官司的导火索,真正的被告就是王安石,而不是他,双方争论的关键,是这条小报禁令和王安石的动机。

这也是所有人都的。

之后的李大临也是如此,上得堂来,草草被问几句,只是走个过场。

然后就直接进入结案陈词的流程。

张斐先站起身来,道:“首先,我方放弃对苏轼的诉讼,因为事实证明,他只是表达自己对于小报禁令的看法,而与小报是毫无关系,正如王学士所言,他也从未禁止别人开口议论时政。”

苏辙是彻彻底底松了口气。

我才不会谢谢你,有能耐你倒是将我治罪啊!苏轼傲娇地将脸偏到一边。

他本想借此官司,打破张斐的不败神话,哪知他就是走了个过场,啥表现机会都没有,真是失望透顶。

“其次。”

张斐又继续言道:“宋敏求、李大临是绝对犯下造袄书袄言罪,他们在知道事情原委的情况下,但只是刊登了苏轼的言论,而并没有将王学士所忧也写入其中,以此来挑拨是非,激起大家的愤怒,制造社会动乱。

虽然宋敏求对此做出解释,看似很有道理,但大家一定明白,他反对的根本原因,是因为他喜欢藏书,这是他的个人利益,而制造社会性的动乱,这是一种极端自私自利的行为。

而这,也恰恰是王学士所担忧之事。”

说到这里,他低头看了看文案,道:“在当时会议上,王安石是非常清楚地表达了这个观点,为什么他要禁止小报议论时政,是因为他担心商人为求利益,夸大事实,博人眼球,以至于造成社会动乱,给朝廷带来无尽的麻烦和消耗。

这是王学士的原话。而宋敏求所为,与王学士所言,性质是完全一致的,只不过商人图利,宋敏求是图文,为了一篇文章而杀人者,亦属谋杀,二者没有区别。”

说到这里,他抬起头来,环顾四周,继续言道:“诸位一定不要忽略,活字印刷术,乃是一种全新的技术,是能够在极短时辰内,印刷出大量的小报,它是能让一些经典文章,长存于世,但同时也能够将错误的信息,瞬间传遍整个东京,至于会引发怎样的后果,暂时无人得知,因为还没有出现过。…,

但是之前审刑院泄密一事,以及之后名士报所引发的,已经能够说明,这其中的确存有隐患。

王学士乃是参知政事,其职责是辅助圣上治理天下,而非如宋敏求一样,取悦于自己个人喜恶。我不知道知制诰的职责是什么,故此不便对此做出任何评论。

但是在预见隐患的情况下,王学士是不可能无动于衷。但是面对一种新事物,朝廷暂时没有约束之策,故此只能先禁止,但并非是完全禁止小报,只是禁止在小报上议论时政。

正如那刚刚捕获的野马,是不会马上放入道马圈中,而是等到驯服之后,再放入其中,王学士所为,何尝不是一种驯服,这不就是祖宗之法所提倡的吗?”

在坐不少人都频频点头。

在此之前,他们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。

又听张斐继续说道:“而适才范司谏曾几次提及到新法,认为王学士这么做,是为了保护他的新法,我觉得这是一种非常肤浅、可笑的看法。

他竟然将朝廷的新法定义为王学士的私物,这是多么的可笑。我身为一个耳笔,也非常新法,但这并不代表我喜欢研究王学士的私物,我可没有这癖好。

我新法,是因为这是朝廷将要颁布的政策,法是天下人的法,与每个百姓息息相关,代表的也是朝廷。我不知道王学士是否有这个打算,因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,但我想说的是,即便是,确保朝廷的政策贯彻执行,这不就是王学士的职责所在吗?

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证明的,就是如果没有小报,苏轼的言论,会受到朝廷的,但不会引发动乱,如果没有小报,宋敏求的反对,会得到

大家理解和支持,但不会使得他成为被告。

这条禁令,恰恰是在确保大家可以尽情议论时政,而不用担心会引发的后果。

言者无罪的前提,是要言之有界,无规矩不成方圆,言论亦是如此。而宋敏求显然对此一无所知,并且从中作梗,以一种近乎幼稚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,来满足自己所欲。他的每一个行为,都满足造袄书袄言罪,而他身为官员,应当罪加一等。

故此我恳请主审官,将其判处绞刑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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